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声明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星星科技A股普通股。
三、本计划授予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为1,000万股,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3,970.89万股的1.56%。其中,首次授予8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1%;预留160万股,占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总数的16%,占公司总股本的0.25%。公司用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单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7.11元/股,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也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1.75元的50%,为每股5.88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4.21元的50%,为每股7.11元。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也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确定:
1、授予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授予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五、本计划的首次激励对象总人数为80人,包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及相关规定。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标准确定。
六、若在本计划首次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及所涉及的股票总额做相应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不超过48个月。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3期解除限售,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安排如下: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数量占限制
性股票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 4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次解锁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次解锁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预留部分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2期解除限售,每期比例分别为50%和50%,具体安排如下: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数量占限制
性股票比例
第一次解锁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 5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次解锁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 5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上述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的第一次解锁时间、解锁条件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时间、解锁条件一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次解锁时间、解锁条件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时间、解锁条件一致。
3、在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可在董事会确认当期达到解锁条件后,在董事会确定的解锁窗口期内,对当期可申请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锁;若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解锁条件,则当期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在解锁期内,董事会确认解锁条件达到后,激励对象必须在解锁期内,就当期可解锁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向公司提交限制性股票解锁申请书。如激励对象未按期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申请,视为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解锁,相应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锁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八、本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考核年度为2016-201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达到下述业绩考核指标时,激励对象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锁:
解锁期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解锁期 以201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6年的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15%。
第二个解锁期 以201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7年的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25%。
第三个解锁期 以201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的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35%。
注1:如无特殊说明,本计划的业绩考核指标中的2015年营业收入,均为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的公司2015年合并利润表所载的营业收入38.85亿元;其中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
公司的营业收入自2015年6月30日起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注2:如无特殊说明,本计划的业绩考核指标均已考虑了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可能实施
的非公开发行、其他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对公司营业收入带来的影响。
本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锁考核条件与首次授予相同,考核年度为2017-2018
年两个会计年度。具体如下:
解锁期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解锁期 以201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7年的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25%。
第二个解锁期 以2015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8年的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35%。
九、根据《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考核,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将作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依据。
激励对象业绩考核达标时,则激励对象按照其当期实际业绩水平所对应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解除限售。因个人业绩未达标所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也不得递延至下一年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与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如出现下列情形的不得解锁:
1、激励对象因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法规等行为,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2、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十、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规定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应为自筹资金。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二、本激励计划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将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十五、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使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十六、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本计划的后续管理,董事会对本计划有最终的解释权。
目 录
声明 ......1
特别提示......2
目 录......7
释义......9
第一章 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10
第二章 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