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
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HEBEI CHANGSHAN BIOCHEMICAL PHARMACEUTICAL CO., LTD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富强路 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票数量: 2,7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1 年 8 月 8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0,785 万股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高树华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
分股份。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其在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占其所持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
2、股东姬胜利、陈曦、白文举承诺:自公司股票上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
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
份。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其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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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3、股东国投高科、河北华旭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
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
份。
4、股东高会霞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上述承诺期限
届满后,其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在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5、股东曲新远、陶勤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6、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有关规
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国
投高科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中的 2,700,000 股(以实
际发行股份的 10%计算),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国投高科的
禁售期义务。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1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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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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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高树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
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其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的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公司股东姬胜利、陈曦、白文举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
股份。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其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
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公司股东国投高科、河北华旭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
分股份。
公司股东高会霞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上述承诺期
限届满后,其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占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公司股东曲新远、陶勤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二、关于国投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 270 万股股份将被转由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提示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
企[2009]94 号)有关规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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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投高科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中的 270 万股(以实际发行股份的 10%计算),转由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国投高科的禁售
期义务。
2010 年 2 月 23 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出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于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
[2010]30 号),同意在本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国有股东国
投高科将其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实际发行股份数量 10%的股份,预计不超过 280 万
股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三、关于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截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经审计的滚存未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