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仟源医药: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9

仟源医药: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54        证券简称:仟源医药        公告编号:2024-034
            山 西 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4月9日(星期二)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龙耀路175号星扬西岸3605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钟海荣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44,027,59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8.22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44,011,53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18.21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6,0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6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4,853,295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6.14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4,837,235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6.140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6,0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66%。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011,5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6,0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37,23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1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6,0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81%。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011,5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6,0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37,23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1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6,0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81%。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011,5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6,0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37,23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1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6,0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81%。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011,5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6,0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37,23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1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6,0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81%。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011,5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5%;反对
16,0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同意 14,837,23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19%;反对
16,0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011,5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6,0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37,23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1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6,0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81%。

    7、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股东赵群、黄乐群、钟海荣、俞俊贤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152,5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6%;反对
16,0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80,1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89%;反对
16,0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011,5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6,0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5%。


    同意 14,837,23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1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6,0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81%。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011,5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5%;反对
16,0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37,23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19%;反对
16,0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鄯颖律师、程思琦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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