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查意见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和《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实际获授股票期权的 812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为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上述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25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12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13,173.28 万份股票期权。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