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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宁健康: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5

卫宁健康: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53    证券简称:卫宁健康    公告编号:2021-104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 2021
年 3 月 17 日至 2021 年 3 月 26 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并于 2021 年 3 月 27 披露
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4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
法>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 1,58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7,270.19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28 日。独立董事对授予事项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1 年 7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
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意 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由 13.95 元/股调整为13.925 元/股。独立董事对此次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 年 9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116名激励对象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同意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861,900 股,激励对象由1,581 名调整为 1,465 名。

    二、本次拟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章 公
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在绩效考核年度内因考核合格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保留,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16 名激励对象个人原因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 1,861,900 股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作废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实
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作废 1,861,900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关于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作
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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