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253 深市 卫宁健康


首页 公告 卫宁健康:关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公告

卫宁健康:关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5

卫宁健康:关于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53    证券简称:卫宁健康  公告编号:2021-076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1 年 3 月 17 日至 2021 年 3 月 26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
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3 月 27 日,
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4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
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
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
年 4 月 28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1,581 名激励对象授予 7,270.19
万股限制性股票。

  5、2021 年 7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
届监事会第九次,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意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由 13.95 元/股调整为 13.925 元/股。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25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股本总额若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授予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事项发生变化,公司将
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已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
实施完成。

  根据《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下列方法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 P=13.95-0.025=13.925 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对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同意按照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六、律师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的内容、方法和结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