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53 证券简称:卫宁健康 公告编号:2021-034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1号)核准,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97,026.5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70,265,000.00元,扣除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的保荐承销费人民币6,300,000.00元(含税),公司实际收到国泰君安汇入公司账户的金额为人民币963,965,000.00元,另减除其他发行费用(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费、发行登记及上市费)人民币3,298,700元(含税),加上可予抵扣的增
值 税 人 民 币 543,322.64 元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961,209,622.64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3月23日出具的“容诚验字[2021]200Z001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及账户设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分别与宁波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浦西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及国泰君安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截至2021年3月22日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名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金用
余额(元) 途
卫宁健康科 宁波银行股份有 新一代智慧
1 技集团股份 限公司上海黄浦 70110122000418462 490,000,000 医疗产品开
有限公司 支行 发及云服务
项目
卫宁健康科 互联网医疗
2 技集团股份 上海银行股份有 03004494228 191,673,000 及创新运营
有限公司 限公司浦西支行 服务项目-云
医项目
互联网医疗
卫宁健康科 上海银行股份有 及创新运营
3 技集团股份 限公司浦西支行 03004498118 21,748,500 服务项目-商
有限公司 保数字化理
赔项目
互联网医疗
卫宁健康科 中国民生银行股 及创新运营
4 技集团股份 份有限公司上海 632787331 130,278,500 服务项目-药
有限公司 分行营业部 品耗材供应
链管理项目
卫宁健康科 中国民生银行股 营销网络扩
5 技集团股份 份有限公司上海 632774600 130,265,000 充项目
有限公司 分行营业部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6,120.96万元,与截至2021年3月22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的差额部分为暂未使用募集资金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宁波银行、上海银行、民生银 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以下简称“丙方”)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汇、水耀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