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期权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期权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注销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结
束尚未行权期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结束,部分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尚未行权,公司对未行权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内已授予但未行权的1,412,813份股票期权予以取消并办理注销手续。
二、关于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
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及《201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
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不得行权的情形。 2、预留授予期权的42名激励对象均满足《201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格、有效。
3、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
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论,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预留授予期权的42名激励对象在公司2014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内行权。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期权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徐劲科 俞建春 于成磊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