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52 证券简称:金信诺 公告编号:2023-051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24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昌华先生因出差无法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列席会议的董事选举,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总经理余昕先生主持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生态园 10 栋 B 座 27 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3年4月17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212,655,53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2.11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65,730,77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5.02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46,924,7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086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700,46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105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700,4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058%。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576,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0%;反对7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1,8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788%;反对7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2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静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576,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0%;反对7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1,8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7788%;反对7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2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李静女士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在本次股东大会前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351,1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9%;反对8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0,3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5647%;反对8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3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的通知程序存在轻微瑕疵,不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性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