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52 证券简称:金信诺 公告编号:2023-043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人员变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独立董事辞职情况
近日,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独立董事赵登平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赵登平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赵登平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任何职务。
赵登平先生原定任期为自从 2021 年 8 月 26 日至 2024 年 8 月 25 日。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赵登平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赵登平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赵登平先生的辞职报告将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补选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期间,赵登平先生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
赵登平先生自 2017 年 11 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连续任职已近 6 年。赵登
平先生任职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赵登平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及董事会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拟补选独立董事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工作的正常进行,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7 日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 2023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李静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任职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李静女士暂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作出承诺将积极报名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
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公司已向报送深交所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格需经深交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三、聘任证券事务代表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冯美洁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从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冯美洁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冯美洁女士的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 10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
园 10 栋 B 座 26 层
电话:0755-86338291
传真:0755-26581802
电子邮箱:ir@kingsignal.com
三、备查文件
1、独立董事辞职报告;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8 日
附件:
1、李静女士简历
李静,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出生于1968年4月,硕士学历,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曾任职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审计中心主任、审计与内控部经理、结算中心主任,目前已退休。
截止目前,李静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李静女士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期限尚未届满以及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等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冯美洁女士简历
冯美洁,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出生于1994年11月。曾任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公司证券部主管。
截止目前,冯美洁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其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冯美洁女士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被市场禁入或被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期限尚未届满以及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等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