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52 证券简称:金信诺 公告编号:2023-042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7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5 号)同意,深圳金信
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5,000,000股,发行价格为6.2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32,1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9,258,490.64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12,841,509.36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为人民币 85,000,000.00 元,资本公
积为人民币427,841,509.36元。公司注册资本由577,153,834元变更为662,153,834
元,公司总股本由 577,153,834 股增加至 662,153,834 股。
二、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就上述注册资本变动事宜,
结合公司治理需求和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77,153,83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62,153,834
元。 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是:通讯线缆及接插件、高频连接 一般经营项目是:通讯线缆及接插件、高频连接器及组件、低频连接器及组件、高速连接器及组 器及组件、低频连接器及组件、高速连接器及组件、光纤光缆及光纤组件、光电连接器及传输器 件、光纤光缆及光纤组件、光电连接器及传输器件、光电元器件及组件、电源线及组件、综合网 件、光电元器件及组件、电源线及组件、综合网
络线束产品、印制线路板、汽车线束及组件、室 络线束产品、印制线路板、汽车线束及组件、室内分布系统、工业连接器及组件、流体连接器、 内分布系统、工业连接器及组件、流体连接器、无源器件、通信器材及相关产品的技术开发、生 无源器件、通信器材及相关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生产场地另办执照)、销售(以上不含专营、 产(生产场地另办执照)、销售(以上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及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 专控、专卖及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 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与测试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 目是:电子产品与测试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及限制项目)、技术服 (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及限制项目)、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普通货运;增材制造设备、耗材、 务及技术咨询;普通货运;增材制造设备、耗材、零件、软件的技术研发、生产及销售;海洋工程 零件、软件的技术研发、生产及销售;海洋工程专用设备、导航、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的制造及 专用设备、导航、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的制造及
销售。 销售。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以工商管理部门最终核定为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核定
准。 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黄昌华、王志明、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黄昌华、王志明、张田和郑军。公司发起人在公司发起设立时均以 张田和郑军。公司发起人在公司发起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原深圳市金信诺电缆技术有限公司 其所持有的原深圳市金信诺电缆技术有限公司的出资额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 的出资额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
股份,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及比例如下: 股份,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及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股份数(股) 股份比例 股东名称 股份数(股) 股份比例
黄昌华 43,416,000 40.20% 黄昌华 43,416,000 53.60%
王志明 8,100,000 7.50% 王志明 8,100,000 10.00%
张田 17,082,900 15.82% 张田 17,082,900 21.09%
郑军 12,401,100 11.48% 郑军 12,401,100 15.31%
社会公众股 27,000,000 25.00% 合计 81,000,000 100%
合计 108,00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77,153,834 股,均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62,153,834 股,均
为普通股。 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资助。 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收购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实施,收购金额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50%,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实施。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