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52 证券简称:金信诺 公告编号:2023-016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公司董事姚新征先生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与姚新征先生提供内容保持一致。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
姚新征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获悉姚新
征先生的配偶刘萍女士近期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2022 年 12 月 12 日至 2023 年 2 月 1 日期间 ,公司董事姚新征先生的配偶
刘萍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交易方向 交易数量(股) 交易价格(元/股) 交易金额(元) 持股余额(股)
2022.12.12 买入 8100 7.70 62370 8100
2023.02.01 卖出 8100 7.90 63990 0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上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刘萍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收益为 1620
元(计算方法:卖出价格*卖出股数-买入价格*买入股数)。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姚新征先生及刘萍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该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向姚新征先生及刘萍女士核查相关情况,
姚新征先生及刘萍女士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如下:
1、《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
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据此规定,刘萍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收益 1620 元已全部上缴至公司账户。
2、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刘萍女士未充分学习、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对短线交易的买卖时点认知不清导致误操作;本次交易是刘萍女士自主行为,其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姚新征先生的意见,姚新征先生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刘萍女士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姚新征先生,姚新征先生也未告知刘萍女士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其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为其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
上述情况发生后,姚新征先生及刘萍女士进行了深刻反省,已深刻认识到了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姚新征先生承诺: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并督促本人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姚新征先生及亲属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姚新征先生及亲属今后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姚新征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并向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3、公司将以此为鉴,吸取教训,不断强化培训宣导,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特别是加强提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对其亲属的强化督促和学习,提示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姚新征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
特此公告。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