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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1年6月

公告日期:2021-06-30

金信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1年6月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帐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在任职期间买卖公司股份的,应
      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
      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
      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
      转让条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申报其
      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帐户、离任职时
      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
      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
      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买卖本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
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
        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上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
      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
      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
      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月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情况,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的,由
      本人承担责任,并接受公司和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予以
      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
      义务。

第二十二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及关联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
      加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则服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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