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投·金信诺第一期员工持股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
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
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
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
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
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陕国投·金信诺第一期员工持股证券投资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重要提示:本信托计划为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80%。本信托计划
不得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本信托计划不保障本金,也不保障任何收益。信托计划收益
来源于本信托计划项下各项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价格波动、受托人和投资顾问管理能力
和投资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本金可能全
部损失,由此产生的收益不确定及本金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需认真阅读信托文件
中关于风险揭示的相关条款,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陕国投·金信诺第一期员工持股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释义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本信托合同:指《陕国投·金信诺第一期员工持股证券投资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与补充。
2.本信托或本信托计划: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或募集
管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陕国
投·金信诺第一期员工持股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委托人:指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委托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应为符合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监管规范中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认购了优先信托单
位的委托人为优先委托人,认购了一般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为一般委托人。4.受托人:指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5.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
他组织。按照享有的信托受益权类别不同,本信托的受益人区分为优先受益
人和一般受益人。
6.信托受益权: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按照对信托利益
分配顺序的不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区分为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
每类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7.优先受益权:指在信托利益分配时优先获得信托资金和理论信托收益支付的
信托受益权部分,优先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优先信托单位。
8.一般受益权:指在信托利益分配时,劣后于全部优先受益权获得分配的信托
受益权部分,一般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一般信托单位。
9.优先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优先受益权的委托人,即【】。
10. 一般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一般受益权的委托人,即深圳金信诺高
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11. 优先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优先受益权的受益人。
12. 一般受益人:指享有本信托一般受益权的受益人。
13. 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投入的
陕国投·金信诺第一期员工持股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总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计入信托财产总额,但不改变
一般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与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也不改变一般
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及信托计划单位总份数。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优先补偿优
先信托资金份额及收益。
14. 投资顾问: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为【】。
15. 追加资金义务人:指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在信托计划运行中,发生信托
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预警线或止损线,或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个信托利益支
付日信托财产专户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优先信托利益时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的主体,本信托计划的追加资金义务人为【】,由该追加资金义务人履行追
加资金的义务和行使取回追加资金的权利。
16. 标的股票:指我国 A 股上市公司【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的 A 股股票(股票简称:【金信诺】,股票代码:【300252】)。
17. 投资建议:投资顾问向受托人及优先委托人发送的,注明了证券代码、证
券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买入或卖出时间区间、投
资建议函日期、投资建议函编号等要素的书面文件。
18. 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19. 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因
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20.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享有的本信托计划项下所有经济
利益,即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计划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
21. 信托利益核算日:指本信托成立日起每个信托年度届满之日以及信托计
划终止日。
22. 信托利益支付日:指每个信托年度届满之日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5
个工作日内,即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5个工作日。
23. 信托收益:指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益。
24. 信托计划保管人:指【】。
25. 信托计划证券经纪商:指【】。
26. 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指受托人与保管人、证券经纪商签署的《陕国投·金
信诺第一期员工持股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以
陕国投·金信诺第一期员工持股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及对前述文件的任何补充和修订。
27. 投资顾问合同:受托人与【】签订的《陕国投 金信诺第一期员工持股证
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28.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
财产保管账户。
29. 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价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的计量单位,
在本信托成立日,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币1元。
30.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合同、《陕国投·金信诺第一期员工持股证券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陕国投·金信诺第一
期员工持股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等与信托计划
有关的文件,前述文件之间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31. 工作日、交易日(T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32. 信托单位估值基准日:受托人计算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即每月20日(如
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
33. T+n日:指T日起的第n个交易日(不包含T日)。
34. T-n日:指T日前的第n个交易日(不包含T日)。
35. D日:信托计划成立满24个月的对日。
36. 信托月/季/年度:指自信托成立日起每满1个/3个/12个月的期间,如信
托成立日为T日,则信托成立日起每满1个/3个/12个月的T日为一个信托月/
季/年度届满之日,当月无T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一个信托月/季/年度届
满之日。
37. 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指按信托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由受托人计算的全部
信托计划财产的价值总和。
38. 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
已计提的税费与费用、负债后的余额。
39.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40. 信托单位总值:信托单位总值=信托财产总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41. 锁定期:指(1)自本计划购买标的股票之日(以本计划增持的最后一笔
陕国投·金信诺第一期员工持股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标的股票之日为准)起满 12 个月为止,在前述期限内投资顾问不可向受托
人发送标的股票买入或卖出操作的投资建议;以及(2)本计划存续期间,根
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全体委托人承诺而限制或禁止本计划买卖标的
股票的其他期间。
42. 保障基金:指由保障基金公司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设立、
筹集和管理的基金。
43. 保障基金分配日:指保障基金公司就本信托项下的保障基金认购资金向
受托人进行收益或本金分配之日(或与受托人进行结算之日)。
44. 保障基金公司基金专户:指保障基金公司在托管银行为保障基金开立的
专用账户。
45. 信托公司保障基金专户:指信托公司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及银监会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相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保障基
金资金归集与缴纳的专用账户。
一、信托当事人
本信托计划为设立时自益信托。各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息如下:
1、委托人
优先委托人名称:
以下简称为:
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一般委托人名称: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一期员
工持股计划)
证件号码:91440300736281327C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十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B座26
层
陕国投·金信诺第一期员工持股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联系人:
联系电话:
2、受托人:
受托人名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季民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 50 号金桥国际广场 C 座 24—27 层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东区
2113-2116
联系人:
联系电话:
3、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本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优先受益人认购信托份额: 万份
优先受益人认购信托金额:(大写) 万元整
(小写) 万元
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户名:代理总行理财资金投资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专户
开户行:
账号: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本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