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金信诺 证券代码:300252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二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或“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承诺,不存在泄露本次股权激励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如因本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本公司。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无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存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诺”或“公司”)《公司章程》制定。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按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金信诺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股票。
六、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数量为1,000,000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444,464,488股的0.22%。其中首次授予股票800,000
股,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总数
的80%;预留200,000股,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4%,占本激
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总数的20%。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超过
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
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若在本激励计划
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共计1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按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近亲属。
八、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为
7.63
元/股。若在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或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九、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限售解除或回购注销完毕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十、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由董事会提出,经监事会核实后,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并在完成其他相关程序后进行授予。
十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未来36个月分三期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安排如
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次解除限售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次解除限售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 25%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次解除限售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 25%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限制性股票应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公司按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完成对激励对象的授权。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相应的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
例
自预留部分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次解除限售 预留部分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50%
日止
自预留部分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次解除限售 预留部分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25%
日止
自预留部分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次解除限售 预留部分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25%
日止
十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包括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绩效考核指标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公司业绩考核指标需满足以下条件: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8年公司净利润较2017年增长率不低于10%或
2018年公司营业收入较2017年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19年公司净利润较2017年增长率不低于20%或
2019年公司营业收入较2017年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0年公司净利润较2017年增长率不低于30%或
2020年公司营业收入较2017年增长率不低于30%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考核参照《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十三、金信诺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四、本激励计划由金信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董事会应当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直接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在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将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将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十五、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
规定召开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同时由律师事务所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十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如本激励计划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不会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
十七、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存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目录
第一章 激励计划的目的......6
第二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7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8
一、激励对象的确认依据......8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8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9
第四章 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10
一、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及分配情况......10
二、限制性股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