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52 证券简称:金信诺 公告编号:2016-010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同意向包含深圳市前海欣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欣诺投资”)在内的不超过5家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于2016年1月15日与欣诺投资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欣诺投资的出资人包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张田之配偶肖东华、公司董事及总经理郑军、公司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黄昌华及自然人管正民,因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一、欣诺投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市前海欣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额:5,500万元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东华
成立日期:2016年1月11日
营业范围:股权投资;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二)出资人情况
目前,欣诺投资出资人构成情况如下: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肖东华(执行事务合伙人) 3,480 63.27%
郑军 1,000 18.18%
黄昌华 520 9.45%
管正民 500 9.09%
合计 5,500 100.00%
注:合伙人每元出资额对应人民币10元。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及交易双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获得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在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
2016年1月15日,公司与欣诺投资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认购合同”),协议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协议主体
发行人:金信诺
认购方:欣诺投资
(二)认购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定价原则为: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或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最终发行价格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认购方将根据上述定价原则,不参与市场询价过程,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如金信诺A股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转增股份等除息、除权行为的,本次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三)认购数量
认购方同意以现金不超过人民币55,000万元,按以发行期首日为定价基准日的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金信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认购方的认购数量为认购金额除以本次非公开发行每股价格得出的数额。如金信诺A股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转增股份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认购股份数将相应调整。
(四)锁定期
认购方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限售期为:
1、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2、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股款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认购方承诺,认购方的合伙人将于中国证监会核准金信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后,金信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将用于认购金信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全部认购资金足额交付至认购方账户内。若认购方拒绝按期足额缴纳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份资金,按合伙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认购方不可撤销地按照认购合同约定认购金信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金信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认股款缴纳通知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认购方应将认购款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验资完毕并扣除
相关费用后再划入金信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金信诺应于验资报告出具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为认购方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
(六)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认购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下列条款中所列的协议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合同生效日:
1、金信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及本次交易;
2、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其他监管部门的批准(如适用)。
(七)违约责任
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认购合同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作为赔偿。违约金仍然不足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进一步负责赔偿直至弥补对方因此而受到的直接损失。
认购合同生效后,若认购方延迟支付认购款,自金信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同向认购方出具的缴款通知规定的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每延迟一日,认购方应向金信诺支付认购资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认购方还应当负责赔偿其延迟支付行为给金信诺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并继续履行其在该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
认购合同生效后,若金信诺延迟办理股份登记,自认购合同约定的股份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起,每延迟一日,金信诺应向认购方支付认购资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金信诺还应当负责赔偿其延迟登记行为给认购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并继续履行其在该协议项下的股份登记义务。
认购合同生效后,如认购方未按照认购合同约定足额认购股份,认购方应当向金信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认购方未认购股份的总价款的5%。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6年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4、公司与欣诺投资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