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自有或自筹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2,000万元)用于以集中竞价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6元/股(含16元/股)。
2、本次回购预案已经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18年9月26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和2018年9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
相关风险提示:本次回购可能面临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等风险,进而导致本回购股份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为“《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回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为“《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为“《回购
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了激励员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发员工热情,使其积极参与公司打造大数据小生态的事业中来,保持公司长久持续运营能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更紧密地合力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综合考虑公司近期股票二级市场表现,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及《回购业务指引》等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拟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回购上市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以集中竞价以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回购股份。
三、回购股份的用途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或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若公司未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具体用途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四、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6元/股(含16元/股)。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启动后视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在本次回购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完成前,若上市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配股、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五、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回购股份的种类为上市公司发行的A股社会公众股份。在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2,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6元/股的条件下,预计本次回购股份约为125万股至312.5万股,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54%至1.36%。具体回购股份的
若上市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配股、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及回购股份数量。
六、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
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2,0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七、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自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证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八、回购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相关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九、预计回购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按回购上限计算,股份回购数量约为312.5万股,若312.5万股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则公司的总股本不发生变化,依此测算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90,855,749 39.53% 93,980,749 40.89%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38,994,334 60.47% 135,869,334 59.11%
三、总股本 229,850,083 100.00% 229,850,083 100.00%
2、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被注销
按回购上限计算,股份回购数量约为312.5万股,若312.5万股全部用于注销,
公司总股份减少,依此测算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单位: 股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90,855,749 39.53% 90,855,749 40.07%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138,994,334 60.47% 135,869,334 59.93%
三、总股本 229,850,083 100.00% 226,725,083 100.00%
3、本次回购股份也可能部分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部分用于注销的情
形,该情形暂不做测算。
十、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
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截至2018年6月30日,上市公司总资产170,149.24万元、净资产156,249.67
万元、流动资产65,508.75万元、负债13,899.57万元,合并口径下的货币资金
和理财产品为28,064.11万元,资产负债率8.17%。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5,000万
元占上市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94%、3.20%、7.63%;
上市公司拥有足够的能力支付本次股份回购价款的总金额上限5,000万元。
上市公司近三年来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较低,2015年末至2017年末上
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14.28%、9.81%和8.94%,上市公司长期偿债能力较强。
根据本次回购预案,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内择机支付,并非一次性支付,且具体
回购价格和数量由上市公司根据回购预案设定的条件自行安排,具有一定弹性。
综上,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目前较低的资产负债率等财务状况及未
来发展情况考虑,上市公司利用自有或自筹资金支付本次股份回购价款的总金额
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债权人的利益也不会受到重大影响。
上市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向市场传递了上市公司管理层看好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信号,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股价和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增强公众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并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按照回购数量上限约312.5万股测算,回购股份比例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6%,回购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然为洪爱金先生,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本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
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变动日期 变动原因 减持数量
(股)
陈朱尧 董事 2018年8月27日— 自主减持 648,500
2018年8月28日
洪爱金 董事长兼总 2018年9月11日— 自主减持 6,333,000
经理 2018年9月12日
经上市公司内部自查,公司董事陈朱尧、董事长兼总经理洪爱金的买卖行为系其自主减持行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公司董事陈朱尧、董事长兼总经理洪爱金的减持行为已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十二、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了配合本次回购上市公司股份,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回购上市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各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价格和数量等;
2、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通知债权人,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对债务达成处置办法;
3、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确定回购股份的具体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减少注册资本);
4、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5、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在相关事项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6、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自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十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回购股份符合《回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