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期权授予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拟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确定的预留期权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5年4月20日,行权价格为64.34元,该授予日、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预留股票期权的条件。
3、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预留期权的授权日为2015年4月20日,行
权价格为64.34元,并同意向13名激励对象授予4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何元福、马明、方建中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