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过程中,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放弃向其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董事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备忘录》和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4年4月2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
法》、《备忘录》以及《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
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条件的规定。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
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向92名激励对象授予352万股股票期权,同意本次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4月24日。
独立董事: 何元福 马明 方建中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