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50 证券简称:初灵信息 公告编号:2014-044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3年12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
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2、公司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资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并根据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对《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证监会对公司报送的草案及修订部分确认
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
3、2014年3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
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4、2014年3月26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杭州初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等议案。
5、2014年4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事项的
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92人,股票期权数
量调整为352万份,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
2014年4月24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
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对激励对象进行调整的情况说明
鉴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孙选宏、钟国新、任曙、王孟华等
四人因个人原因放弃向其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共计8万股,根据相关规定及公
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股份数量进行
了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96人调整为92人,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总数由360万股调整为352万股。预留的股票期权数
量保持不变,仍为40万份。
在公司前次公告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激励对象“张光
锋”的姓名应披露为“张光峰”、激励对象“童克波”的姓名应披露为“童克玻”、激
励对象“彭晓勇”的姓名应披露为“彭小勇”,经公司董事会核查,激励对象“张光
锋”、“童克波”、“彭晓勇”的姓名现更正为“张光峰”、“童克玻”、“彭小勇”。
此次调整事宜已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法
律顾问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详见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同日公告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三、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数量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孙选宏、钟国新、任曙、王孟华等四人
因个人原因放弃向其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同意公司董事会取消授予其股票期权
8万股。公司监事会对经调整后获授股票期权的92名激励对象进行核实后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列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均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及《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过程中,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
弃向其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董事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备
忘录》和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向92名激励对象
授予352万股股票期权,同意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4月24日。
六、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履行截止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备忘录》、《公司章程》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
规定。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
4、《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
件已满足。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