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米 康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 修订《公 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44 人,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301.78万股。公司已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工作,新增股本 301.78 万股,公司股份总数由 437,470,194 股增至 440,487,994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37,470,194 元增至人民币 440,487,994 元。
二、高级管理人员职位设置调整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分工及任命的议案》,鉴于公司拟通过加强研发端与市场端的联结,提升运营效率,助力信息数据领域四大业务线协同发力,故公司不再单设技术总监职务和营销总监职务;同时,高级管理人员层级增设副总经理;另外,公司拟将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由 3 年调整为 1 年,任期年限的调整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并自下一届董事会换届时开始执行。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37,470,194 元。 440,487,994 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40,487,994
437,470,194 股,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计划;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十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份;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公司股份;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 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他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他事项。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
期限;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 决程序。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其意见最迟应当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公告。 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其意见最迟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公告。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 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变更。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删除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