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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2】第 4779 号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
目 录
释 义...... 2
正 文...... 5
一、本次价格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5
二、本次价格调整相关情况...... 7
三、本次归属相关情况...... 8
四、本次作废相关情况......11
五、结论意见......11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涵义:
简称 - 含义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依米康/上市公司/公 指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
《激励计划(草案修 指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订稿)》 划(草案修订稿)》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法律意见书》 指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归属期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法律意
见书(康达法意字【2022】第 4779 号)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依米康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限制性股票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上市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授予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
信息数据领域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获得公司股票的价格
本次价格调整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调整授予价格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本次归属 指 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
事宜
本次作废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归属期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2]第 4779 号
致: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依米康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以及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依米康及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依米康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意公司在相关备案或公告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价格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本次价格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事项,公司已履行了如下批准和授权:
(一)2021 年 10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议案中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2021 年 10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议案中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四)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监事会对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五)2021 年 11 月 6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5 日期间,公司通过公示栏及 OA
系统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2021 年 11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21-085)
(六)2021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88)。
(七)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 2021 年 12 月 24 日为首次授予日,确定以 3.8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 157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60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八)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同意 2021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