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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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26 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确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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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的实现。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2 年 4 月 26 日作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6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40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84 元/股。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勇 赵洪功
202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