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8年5月4日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120万股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4.07元/股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2018年5月4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6月18日,依米康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已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2、2017年7月4日,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7年8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及《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7年8月2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完成的公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7年8月24日。
5、2018年5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董事会经认真审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不存在不能授予股份或者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授予计划与已披露计划不存在差异,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5名激励对象授予12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方案与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
励计划(草案)》相符。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8年5月4日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及数量: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25人,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120万股,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 占本计划 占预留授予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授予限制性 日股本总额
(万股) 股票总数 的比例
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25人) 120 10.05% 0.27%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4.07元/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7.96元/股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8.13元/股的50%。
4、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5、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与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股权登记日起12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股权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权登记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股权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权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除满足与授予条件一致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2019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1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
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0%;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1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
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50%。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以未扣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业务单元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所属业务单元上一年度的业绩考核挂钩,根据各业务单元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系数(M),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业务单元的激励对象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书》执行。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系数(N)
优秀 100%
良好 80%
合格 60%
不合格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业务单元层面系数(M)×个人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