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米康”)于2017年8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7年8月10日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7-093;2017-094)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2017年7月4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A股普通股。
2、标的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励对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共计149人,包括本激励计
划公告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具体分配如下:
获授的限制占授予限制占本计划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性股票总数告日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1 黄建军 财务总监 45 3.75% 0.10%
2 王倩 技术总监 45 3.75% 0.10%
3 李华楠 董事会秘书 20 1.67% 0.05%
中层管理人员(81人) 685 57.08% 1.56%
核心骨干(65人) 285 23.75% 0.65%
预留部分 120 10.00% 0.27%
合计 1,200 100.00% 2.73%
4、对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股权登记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股权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记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股权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股权登记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记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股权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记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股权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6.44元。
6、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7-2019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0%;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基数,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50%。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以未扣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所属业务单元上一年度的业绩考核挂钩,根据各业务单元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系数(M),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业务单元的激励对象签署的《协议书》执行。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系数(N)
优秀 100%
良好 80%
合格 60%
不合格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业务单元层面系数(M)×个人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6月18日,依米康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已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2、2017年7月4日,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7年8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及《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三、调整事项
由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首次授予的13名激励对象
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3万股,根据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限制性股票
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49人调整为136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80万股调整为1,073.70万股,预留120万股不变。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独立董事对调整股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上述调整。
六、监事会调整股权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情况进行核实后,认为:
鉴于《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