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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米康:关于重大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6-12-07

                         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依米康”)及全资子公司四川桑瑞思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瑞思”)于2015年度联合中标建设方为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斐讯”)的“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基地新建厂房 3#,4#数据中心项目”,近日合作各方就该数据中心项目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项目采购及安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项目设备总包采购合同等事项,经充分沟通、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现将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同风险提示

    (一)合同的生效条件

     本合同/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后生效。

    (二)合同的履行期限

     1、《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基地新建厂房 3#,4#数据中心项目施

工合同》(包括合同和补充协议)、《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基地新建厂房 3#,4#数据中心项目采购及安装合同》(包括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的竣工日期为开工之日起5个月;

     2、《设备总包采购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开工之日起4个月。

    (三)合同的风险及不确定性

     1、上述合同款项均是按进度进行支付的,合同的履行还存在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而导致公司预期收益降低的风险;

     2、根据合同约定公司须收到该项目合同总价款的20%款后才正式开工,且在开工

之日起计算,该项目工期为5个月,因此项目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

性。

    (四)合同/协议履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的说明

     根据合同各方近期讨论的项目进度安排,该数据中心上述合同/协议在本年度无法执行完毕,因此合同/协议的执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名称: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2、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82219885R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资本:45955.88万元

     5、法定代表人:顾云锋

     6、董事长:李晔希

     7、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3666号

     8、经营期限:2008年11月19日-2028年11月18日

     9、经营范围:从事数据网络通信技术、信息系统、通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网络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电子设备、通信设备、手机、平板电脑、无线数据模块、导航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维修、维护;信息系统设计、安装;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租赁,自有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最新《营业执照》由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13日签发)

     10、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的购销情况说明

     除此项目外,公司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与上海斐讯发生经营性合同。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海斐讯近期已完成股东及管理层调整,随着国资股东的介入以及当地政府的积极支持和帮助,各项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上海斐讯对该项目已有专项资金安排,并于2016年11月份向公司预付部分启动资金,双方已着手该数据中心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

工作。

    三、合同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海斐讯就“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基地新建厂房 3#,4#

数据中心项目”经充分沟通、友好协商已签署累计金额为157,055,723.60 元的以下三

份合同:《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基地新建厂房 3#,4#数据中心项目施

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基地新建厂房 3#,

4#数据中心项目采购及安装合同》 及《补充协议》、《设备总包采购合同》。其主要

条款如下:

    (一)《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基地新建厂房 3#,4#数据中心项目

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1、合同/协议双方:

    (1)甲方: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2)乙方:四川桑瑞思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2、合同价款(固定总价):37,031,496.61 元。(若需变更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执

行)

    3、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通过。

    4、工期约定:自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合同预付款且出具书面开工指令、监理人向乙方发出开工指令明确开工日期,工期为开工之日起5个月。

    5、付款方式:按预付款、工程各关键阶段进度款、工程质保金等类别根据合同约定的比例、时间分期付款,以TT和合同约定期限的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

    6、合同/协议生效条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后生效。

    7、履行期限:竣工日期为开工之日起5个月。

    8、合同修改:对合同条款作出任何改动,均须由合同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协议。

    9、本合同已就合同终止、违约责任、纠纷的解决办法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10、签署日期:该项目施工合同于2015年9月28日签署、补充协议于2016年12

月5日签署。

    (二)《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基地新建厂房 3#,4#数据中心项目

采购及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

    1、合同/协议双方:

    (1)甲方: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2)乙方: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总价(固定总价):54,259,203.39 元。(若需变更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执

行)

    3、合同工期:自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合同预付款且出具书面开工指令、监理人向乙方发出开工指令明确开工日期,工期为开工之日起5个月。

    4、付款方式:按预付款、到货设备价值与总合同价款的每达到三分之一的3阶段、

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四个阶段根据合同约定的比例、时间分期付款,以TT和合同约定期

限的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

    5、合同/协议生效条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后生效。

    6、履行期限:开工之日起5个月。

    7、合同修改:对合同条款作出任何改动,均须由合同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协议违约责任。

    8、本合同已就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终止合同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9、签署日期:该项目采购及安装合同于2015年9月28日签署 、补充协议于2016

年12月5日签署。

    (三)《设备总包采购合同》

     1、合同/协议双方:

    (1)甲方: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2)乙方: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总价(固定总价):65,765,023.60 元。(若需变更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执

行)

    3、合同工期:自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合同预付款且出具书面开工指令、监理人向乙方发出开工指令明确开工日期,工期为开工之日起4个月。

    4、付款方式:按预付款、每笔订单设备到货签收时间、设备对应的部分工程竣工验收时间或到货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分四个阶段根据合同约定的比例、时间分期付款,以合同约定期限的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

    5、履行期限:项目开工之日起4个月。

    6、合同修改:对合同条款作出任何改动,均须由合同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协议。

    7、本合同已就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终止合同等事项进行了规定。

    8、签署日期:项目采购及安装合同于2015年10月19日签署。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合同各方近期讨论的项目进度安排,该合同预计在2017年执行完毕,因此合

同的执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本次合同及补充协议签署、且项目按计划开工将对公司今后的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但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合同、补充协议的签订在总经理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一)《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基地新建厂房 3#,4#数据中心项目

施工合同》(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基地新建厂房 3#,4#数据中心项目

采购及安装合同》(合同和补充协议);

    (三)《设备总包采购合同》。

    特此公告。

                                           四川依米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