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经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决议,对《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做出修
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章程修订内
容对照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馈意见。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和会议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和
期限; 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事的意见及理由。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相关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当日下午 3:00。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
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得变更。 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立董事也应作出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
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八十二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 第八十二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除外)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除外);董事会、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份的股东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 举决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或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单独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应当在收到上述股东的董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并应同
本情况。 时提交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 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应当在收到上述股东的董事、
举产生。 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
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 本情况。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 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选举产生。
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依次以得 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票较高者确定,但当选的董事、监事所得票数均不得低于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1/2。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 集中使用。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依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以得票较高者确定,但当选的董事、监事所得票数均
情况。 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
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职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应具备履行
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并 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
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构,并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5年;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