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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2-10-27

新开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
                        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在买卖前十七个交易日内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对该买卖行为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判断,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并提示相关风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
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三章 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四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五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
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职信息,并应在委托书中声明:“本人已知晓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股份继续锁定的相关规定,并已委托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在离职后本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所持股份进行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其持公司股份将按相关规定予以锁定。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锁定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但该次股票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另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

    (七)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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