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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取消)

公告日期:2016-06-09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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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六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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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 别 提 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开普”
或“本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2、本计划采取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
向发行新股。
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
授予限制性股票 1050.12 万股,约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 30,209.4901 万
股的 3.48%;其中:首次授予 970.12 万股,约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的
92.38%,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21%;预留 80 万股,约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
总量的 7.62%,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26%。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
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
3、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 12.37 元/股。授予价格依据本计
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量)24.73 元/股的 50%确定。
4、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5、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
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 年。
6、本计划自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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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锁定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解锁时间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
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锁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第二个解锁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第三个解锁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
解锁期 解锁时间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
性股票数量比例
第一个
预留解锁期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相应的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个
预留解锁期
自预留部分权益的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相应的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7、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公司 2016 年净利润相对 201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第二个解锁期 公司 2017 年净利润相对 201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三个解锁期 公司 2018 年净利润相对 201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
预留部分各年度限制性股票考核目标如下: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预留解锁期 公司 2017 年净利润相对 201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第二个预留解锁期 公司 2018 年净利润相对 201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
上述“净利润”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计量
依据。
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
负。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若当期解锁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当年度可解锁部分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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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并注销。
8、公司承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
参与本计划。本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
权激励计划。
9、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0、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3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会议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2、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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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释义..............................................................................................................6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6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7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8
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和禁售期 .....................9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1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12
第九章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1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16
第十一章 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锁程序..................................................16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17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8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19
第十五章 附则......................................................................................................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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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新开普、本公司、公司 指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以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为标的,对公司核心员工
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以约定
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激励对象 指
依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中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
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锁定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的期限
解锁日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锁定之日
解锁条件 指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股权解锁所必需满足的
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章程》 指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章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
分调动公司核心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骨干员工个人利
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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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
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
2、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
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和主管部门审核,
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3、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划的
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4、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
公司的重要管理人员,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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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488人,为下列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重要管理人员;
(三)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