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乐金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乐金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2016年5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议案》,本次授予股票期权600万份,行权价格为10.36元/股,授予日为2016年5月18日。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6年3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乐金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安徽乐金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6年3月4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乐金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6年4月18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安徽乐金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2016年5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议案》,经此次调整后,本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为10.36元,数量调整为600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上述调整。
公司董事会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授予2名激励对象600万份股票期权。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期权的授予日为2016年5月18日。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一)公司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16年5月18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公司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
2、本次激励计划所涉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
3、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2人,包括公司核心技术骨干。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 占授予股票期权总数 占目前总股本
姓名 职务 (万份) 的比例 的比例
俞君英 核心技术骨干 400 66.67% 0.567%
张颖 核心技术骨干 200 33.33% 0.278%
合计(2人) 600 100.00% 0.835%
4、授予价格: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10.36元;
5、本计划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本次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
行权期 行权时间 期权数量比例
自本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予
第一个行权期 35%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本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予
第二个行权期 35%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本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本次授予
第三个行权期 30%
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本次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2014年净利润为基数,201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90%。
第二个行权期 以2014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0%。
第三个行权期 以2014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0%。
“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期权成本应计入公司管理费用,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
支。若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反之,若行权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注销。
除此之外,等待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安徽乐金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为:
第一个行权期: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实验室的搭建,主要人员的招聘和培训,达到可以开展细胞培养事项的各种条件;
第二个行权期: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若干多功能干细胞株的构建和培养,根据市场和合作机构的需要及合作进度,初步展开若干功能细胞产品的生产;
第三个行权期:2018年12月31日前,根据市场和合作机构的需要及合作进度,初步构建多功能干细胞库,进一步开展人体功能细胞的研发和生产,条件成熟时展开相关功能细胞医疗临床研究及应用。
若激励对象当年考核不合格,则其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注销。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股票期权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激励对象中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监事会对名单的核实情况
本次获授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也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该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获授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获授股票期权。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6年5月1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以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权也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律师意见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授予条件、激励对象、授予价格、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2号、3号》以及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16年5月18日,用该模型对本次授予的60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每份股票期权价值为0.62元,授予的600万份股票期权总价值为374.10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