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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莱特:平安-宝莱特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公告日期:2015-10-14

合同编号:PA-BLT-ZCHT201509
                        平安-宝莱特1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1
二、释义......1
三、合同当事人......6
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7
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9
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11
七、集合计划的分级......11
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16
九、集合计划的成立......17
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17
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18
十二、集合计划的估值......18
十三、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22
十四、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24
十五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26
十六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27
十七、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28
十八、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29
十九、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30
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31
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31
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4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37
二十四、风险揭示......39
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42
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42
二十七、或有事件......43
                                      i

一、前言
    为规范平安-宝莱特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平安-宝莱特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平安-宝莱特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集合计划、集合计划:指平安-宝莱特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集合计划说明书、说明书:指《平安-宝莱特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平安-宝莱特1号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四)托管协议:指《平安证券-兴业银行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资产托管协议(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五)风险揭示书:指《平安-宝莱特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六)《管理办法》:指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七)《实施细则》、《细则》:指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八)《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2014年6月20日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4]33号);
(九)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十)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和委托人;
(十一)集合计划管理人、计划管理人、管理人:指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十二)集合计划托管人、计划托管人、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简称为“兴业银行”;
(十三)推广机构:指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平安证券”);
(十四)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等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集合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登公司”)或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五)委托人: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十六)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可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十七)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十八)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通过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而依法取得和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委托人;
(十九)优先级份额:指本集合计划份额按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优先级份额;
(二十)次级份额:指本集合计划份额按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次级份额;(二十一)   优先级委托人:指认购或申购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的参与人,本集合计划优先级委托人为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十二)   次级委托人:指认购或申购本集合计划次级份额的参与人,本集
    合计划次级委托人为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计划);
(二十三)   员工持股计划:指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广
    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具体信息参照上市公司公告;
(二十四)   资金补偿方:指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燕金
    元先生;
(二十五)   集合计划成立日:指集合计划经过推广达到集合计划说明书和集
    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公告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二十六)   推广期:指自本集合计划启动推广之日起不超过6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推广时间以本集合计划推广公告为准;
(二十七)   封闭期:特指成立日后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得参与、
    退出本集合计划;
(二十八)   开放期: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退出或其他约定业务
    的工作日;
(二十九)   开放日:指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三十)存续期、管理期限:指计划成立并存续的期间。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为24个月,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后,可以展期;
(三十一)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三十二)   T日:指办理本集合计划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三十三)   T+n日(n指任意正整数):指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
(三十四)   天:指自然日;
(三十五)   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十六)   参与:指委托人申请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包括认购和申
    购;认购指在推广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行为,申购指在存续期参与本集合计划的行为;
(三十七)   首次参与:指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曾持有过本集合计划的情形;
(三十八)追加参与:指除首次参与外的其他参与情形;
(三十九)   退出:指委托人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收回全部或
    部分委托资产的行为;
(四十)强制退出:指由管理人发起退出持有人持有份额的行为;
(四十一)   计划收益:指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红利、买卖证券/
    基金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四十二)   集合计划份额、计划份额、份额:指集合计划的最小单位;
(四十三)   元:指人民币元;
(四十四)   计划单位面值、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十五)   集合计划资产总值、计划资产总值:指集合计划投资所形成的各
    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四十六)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划资产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
    债后的净资产值;
(四十七)   计划单位净值、单位净值:指计算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金额;
(四十八)   计划单位累计净值、累计净值:指计划单位净值与集合计划份额
    累计分红之和;
(四十九)   标的股票:指本集合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股票,本计划的标的
    股票特指股票名称:宝莱特;股票代码:300246;
(五十)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本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五十一)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
    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系统故障、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五十二)   分红权益登记日:指享有分红权益的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日期,
    即收益分配基准日。
(五十三)   管理人指定网站:指www.stock.pingan.com(网址),管理人指
    定网站变更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五十四)   增强信用资金:指在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下跌至预警线或平
    仓线及以下情况下,资金补偿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补仓承诺,追加的相应数额的资金。增强信用资金不改变优先级和进取级份额数量及比例,也不改变资管计划总份额。
(五十五)   差额补足资金:指如本计划在约定的优先级预期收益支付日或本
    金分配日无足够变现资金支付给优先级份额委托人,则由资金补偿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资金补偿义务,向本计划追加资金,追加资金金额为本计划变现资金扣除相应费用后与应分配的本期优先级预期收益与本金总额的差额。
(五十六)   建仓期:指本资管计划可以在二级市场建仓所投资的标的股票的
    期间。本资管计划投资标的股票建仓期不超过6个月。建仓期起始日为本资管计划起始运作日,建仓期截止日为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的对应日。建仓期间外,本资管计划不得买入股票。
(五十七)   锁定期:指本资管计划在二级市场所投资的标的股票不得减持的
    期间。本资管计划投资标的股票锁定期不少于12个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锁定期起始日为自上市公司第一次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锁定期截止日为最后一次上市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持股计划名下日后12个月的对应日。本资管计划所建仓的标的股票均锁定至锁定期截止日。
    (五十八)   解锁期:指本资管计划在二级市场所投资的标的股票在锁定期届
        满可以进行减持操作的期间。解锁期间本资管计划不得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