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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玑科技: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30

天玑科技: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5月30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30日上午9:15—9:25,9:
    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年5月30日9:15-15:00。

  2、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24日(星期二)

  3、会议地点:上海市闵行区田林路1016号科技绿洲三期6号楼

  4、召集人: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鉴于目前上海疫情防控情况及要求,公司在现场会议的基础上增设通讯接入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 2 ) 公 司 将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网络投票方式包括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和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东账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网络投票方式。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苏玉军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44,507,7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1990%。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493,9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57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399,2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84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41,108,52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1145%。

  公司董事苏玉军先生、陆廷洁女士、叶磊先生、杜力耘先生、徐江先生、庞金伟先生、乐嘉锦先生、孙冬喆女士出席会议,董事肖作毅先生委托董事苏玉军先生出席;监事王全德先生、连寅吉先生、刘思女士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焦刚先生和周擎女士、见证律师杨波先生和王宇流先生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本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351,7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95%;反对
1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7,9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4147%;反对
15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58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351,7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95%;反对
1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7,9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4147%;反对
15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58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351,7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95%;反对
1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7,9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4147%;反对
15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58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351,7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95%;反对
1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7,9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4147%;反对
15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58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351,7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95%;反对
1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7,9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4147%;反对
15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58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原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351,7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95%;反对
1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7,9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4147%;反对
15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58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聘请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351,7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95%;反对
1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7,9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4147%;反对
15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58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351,75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95%;反对
15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37,9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4147%;反对
15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58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杨波律师和王宇流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等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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