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
订)》及其他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通过对照自查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股东认缴股份、持股比例情况如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股东认缴股份、持股比例、出资方式
下: 和出资时间情况如下:
身份证号/企业法人营 持股数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姓名)
业执照号码 (股) (%)
1 陈海斌 33011019690808XXXX 19,454,400 50.80
上海复星平耀投资管理有 持股比
2 310225000564236 5,400,000 14.10
限公司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股) 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天津软银欣创股权投资基 (%)
3 120193000031641 5,400,000 14.10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 陈海斌 19,454,400 50.80 净资产折股 2010年5月
杭州诚慧投资管理有限公 上海复星平耀投资管理有
4 330106000146576 2,300,000 6.01 2 5,400,000 14.10 净资产折股 2010年5月
司 限公司
5 徐敏 33010319730702XXXX 2,016,000 5.26 天津软银欣创股权投资基
3 5,400,000 14.10 净资产折股 2010年5月
6 胡涌 33052319760711XXXX 2,016,000 5.26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 赖翠英 51102719350606XXXX 1,713,600 4.47 杭州诚慧投资管理有限公
4 2,300,000 6.01 净资产折股 2010年5月
合计 38,300,000 100 司
5 徐敏 2,016,000 5.26 净资产折股 2010年5月
6 胡涌 2,016,000 5.26 净资产折股 2010年5月
7 赖翠英 1,713,600 4.47 净资产折股 2010年5月
合计 38,300,000 100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购其股份;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通过的,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以上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 股东,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