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4 证券简称:迪安诊断 公告编号:2022-006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314 号文核准,迪安诊断技
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安诊断”、“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 69,428,843.00 股,发行价格每股 15.4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074,758,489.64 元,扣除发行费用 12,782,480.04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1,061,976,009.6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全部到账,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8】第 ZF10723 号《验资报告》。
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变更、终止并永久补流的议案》,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进行终止,除将 4,641.66 万元用于新项目“北京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诊断业务平台能力提升项目”外,剩余募集资金 43,196.55 万元全部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具体金额以募投账户内的含利息净收益的实际资金
为准)。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议
案。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延期、变更、终止并永久补流的公告》,2021 年 12 月 16 日披露在巨
潮资讯网上的《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迪安”)为新项目的实施主体。
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截止 2022 年 1 月 19 日,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余额情况如下:
(1)开户主体:北京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
(3)募集资金专项账户:11050184360000002525
(4)账户余额(元):0 元
(5)募集资金用途:北京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诊断业务平台能力提升项目
公司后续将通过增资方式,将 4,641.66 万元划转至新增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北京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上述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北京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诊断业务平台能力提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伟、孔林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北京迪安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