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迪安诊断”)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
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围:诊断技术、医疗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务、技术咨询;医疗行业的投资;医疗器械(限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第一类 医疗国产一类)的制造、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 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销售;企业咨询管理,培训服务,计算机软件 器械租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分支机构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维 营】;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护;医疗器械的批发(需许可经营的凭有效许 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信可证经营);从事进出口业务。(具体以公司 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三类医
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通过的,可豁免提交股东 大会 审议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在买入后 6个月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国务院证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补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决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 等,可以豁免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