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的核查意见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迪安诊断”) 第四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股权激励计划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股权激励计划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在职员工。
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外籍激励对象在境内参与公司实际工作,在公司的公司治
理、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