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4 证券简称:迪安诊断 公告编号:2021-045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下午2点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决策程序
1、2020年8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事项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20年8月12日至2020年8月23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0年10月28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0年11月2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事项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年11月2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年11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情况
2021年5月21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股权登记日2021年6月23日的总股本620,458,29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1.3元(含税)(详见巨潮资讯网2021年6月18日公告)。截至2021年6月24日,该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价格做出如下调整:
(1)调整依据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派息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2)调整结果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P=24.85-0.13=24.72元/股。由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因此也做出相应调整。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不存在其它需要调整的情形。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调整授予价格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