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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安诊断: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30

迪安诊断: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244          证券简称:迪安诊断        公告编号:2020-091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9 月 30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30 日的
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30 日(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金蓬街 329 号迪安诊断产业基地。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陈海斌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9 人,代表公司股份 230,652,916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的37.174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194,293,828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的 31.3146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7 人,代表公司股份 36,359,088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的 5.86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
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 审议《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616,5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42%;反对 36,3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15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322,7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999%;反对 36,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1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00 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650,0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87%;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0000%。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356,1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20%;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8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00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
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各子议案需要逐项审议)

    3.01 审议《关于选举陈海斌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612,588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25%。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318,76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89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02 审议《关于选举黄柏兴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612,588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25%。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318,76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89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03 审议《关于选举沈立军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612,588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25%。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89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04 审议《关于选举郭三汇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612,588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25%。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318,76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89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05 审议《关于选举姜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612,588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25%。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318,76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89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06 审议《关于选举叶小平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612,588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825%。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318,76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889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00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本
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各子议案需要逐项审议)


    4.01 审议《关于选举陈威如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650,016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87%。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356,188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02 审议《关于选举丁国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650,016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87%。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356,188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03 审议《关于选举李天天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0,650,016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87%。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6,356,188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99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倪海忠律师、夏玉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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