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3 证券简称:瑞丰高材 公告编号:2020-014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股份减持计划时间过半暨减持进展的公告
董事、副总经理宋志刚先生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董事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76,以下简称“预披露公告”),董事、副总经理宋志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958,08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428%),计划自上述公告披露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48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2066%。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在减持数量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收到宋志刚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计划进展的告知
函》,截至 2020 年 3 月 19 日,上述减持计划时间过半,宋志刚先生尚未减持公
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截至 2020 年 3 月 19 日,宋志刚先生尚未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其他相关说明
1、上述股东减持计划实施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上述股东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违规情形;
3、上述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4、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的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董事、副总经理宋志刚先生出具的《关于减持计划进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