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3 证券简称:瑞丰高材 公告编号:2018-050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1、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公司2018年5月15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2、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6,864,59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5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0,343,229.6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完成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涉及股份数量4,356,000股,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11,220,592股,按照《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7.3.14条“公司现金分红总额、送红股总额、转增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公司按最新股本计算对2017年利润分配方案进行了调整,本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11,220,59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489688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440719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
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97938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48969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6月21日,除权除息日为:2018年6月22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2018年6月2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为派发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18年6月2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股权激励限售股。(公司未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限售股4,356,000股,该部分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现金红利由公司代管,待相应部分解锁时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8年6月12日至股权登记日:2018年6月21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经济开发区东岭路
咨询部门: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赵子阳
咨询电话:0533-3220711
咨询传真:0533-3256800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