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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高材:关于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5

 证券代码:300243          证券简称:瑞丰高材        公告编号:2018-041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 5月 15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 5月 15 日上午

9:30-11:30 分,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 5月 14 日下午

15:00至 2018年 5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的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经济开发区东岭路)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召开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仕斌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18年 4月 20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56,862,2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877%。其中:(1)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 人,代表股份 56,852,2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7.4828%;(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

表决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2、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2 人,代表股份 5,295,239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9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6,852,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24%;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85,239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2%;反对10,0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6,852,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24%;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85,239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2%;反对10,0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6,852,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24%;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85,239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2%;反对10,0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6,852,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24%;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85,239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2%;反对10,0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6,852,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24%;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85,239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2%;反对10,0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6,852,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24%;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85,239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2%;反对10,0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6,852,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24%;反对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85,239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2%;反对10,000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金俊律师、李超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