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3 证券简称:瑞丰高材 公告编号:2018-038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审批程序简述
1、2018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3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29日,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办公室区域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3月29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4月4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5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1、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激励计划确定的173名激励对象中,原激励对象孙吉平、唐晓明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本次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73人变更为171人,除2名激励对象离职取消其获授资格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2、授予数量的调整
原激励对象孙吉平、唐晓明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38.45万股调整为435.60万股。
本次激励计划实际授予激励对象共171人,授予限制性股票共435.60万股。
根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授予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的相关
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
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已经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173名激励对象中,原激励对象孙吉平、唐晓明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73人调整为171人,授予数量由438.45万股调整为435.60万股。
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公司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名单和数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的内容、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等均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