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3 证券简称:瑞丰高材 公告编号:2018-039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5月2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18年5月2日为授予日,向171名激励对象授予435.6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限制性股票,公司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作为股票来源。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438.45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0,686.46万股的2.12%。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本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刘春信 董事、总经理 90.00 20.53% 0.44%
唐传训 董事、子公司总经理 40.00 9.12% 0.19%
周海 董事、副总经理 40.00 9.12% 0.19%
许曰玲 财务总监 15.00 3.42% 0.07%
赵子阳 董事会秘书 15.00 3.42% 0.07%
邵泽恒 董事、销售部部长 4.00 0.91% 0.02%
中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 234.45 53.47% 1.14%
干(167人)
合计(173人) 438.45 100.00% 2.1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计划各批次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授予限制性股票解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除限售安排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25%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 25%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四)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在2018-2020年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业绩指标和个人绩效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票 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期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注:上述“净利润”均以经审计的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S,A,B,C,D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评结果 S A B C D
个人层面系数 1.0 1.0 1.0 0.0 0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3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29日,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办公室区域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3月29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4月4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5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成就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1、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173名激励对象中,原激励对象孙吉平、唐晓明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本次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73人变更为171人,授予总量 由 438.45万股调整为435.60万股。
除上述激励对象离职外,本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与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8年5月2日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5.54元/股
4、本次实际向171名激励对象共授予435.60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如下: 姓名 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