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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高材: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公告日期:2018-03-14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
证券代码: 300243 证券简称:瑞丰高材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摘要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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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
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情形。
三、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
发行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A 股普通
股。
五、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47.85 万股,涉及的标的
股票种类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0686.46 万股
的 2.16%。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的 1%。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
调整。
六、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74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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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的公司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不包括独立董事、监
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七、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5.54 元/股。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
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
调整。
八、本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24 个月、 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
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5%
九、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 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 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 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注:上述“净利润”均以经审计的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
及其他股权激励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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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对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
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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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0
第六章 本计划的时间安排 ............................... 12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5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9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1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3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26
第十三章 附则......................................... 28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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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注: 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瑞丰高材、本公司、公司、上
市公司 指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 指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
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 中高级
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
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
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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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
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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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
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
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报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
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
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
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
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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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公司的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
技术(业务)骨干。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74 人,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4、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
司或公司的分、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