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2 证券简称:佳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7
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佳兆业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 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相关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东佳兆业佳云科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东佳兆业佳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英文名称:(KAISA Jiayun
公司住所:东莞市横沥镇村头村工业区 Technology Inc.)
邮政编码:523475 第六条 公司住所:东莞市横沥镇村头村工
业区
邮政编码:523475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应当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自公司股票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持有公司公开发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3 年内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票,其他股东 1 年内不
得转让其持有的股票。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6 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 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质的证券。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登记公司提供的凭证建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和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和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1 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1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计划;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份作出决议; (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份作出决议;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事项;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
失效。 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失效。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