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685,051,103 元 686,211,103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具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85,051,103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86,211,103
股,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权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权益所必需。 必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应的表决权;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议或者质询;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 (七)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八)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按照前条所述规定查阅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
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
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
目的,可能损害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合法利益,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
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述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
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以及《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