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23-046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丰光电”)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在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审批及实施概述
(一)2020 年 3 月 6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 年 3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0 年 3 月 7 日至 2020 年 3 月 17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姓名和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3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
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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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四)2020 年 3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六)2020 年 5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日为 2020 年 5 月 13 日。
(七)2020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八)2020 年 6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19 日。
(九)2021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十)2021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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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针对上述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报告。
(十一)2021 年 6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报告。
(十二)2022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
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二个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报告。
(十三)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报告。
(十四)2023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报告。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说明
(一) 股票期权注销情况
1、因激励对象离职注销股票期权
根据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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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辞退)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不得行权/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本计划的规定注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有 29 名因个人原因辞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满足行权条件的全部股票期权共计 923,500 份。
2、因已获授但到期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需由公司注销
2022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二个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 327 名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
数量共计 13,521,400 份。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期限为 2022 年 8 月 10 日
至 2023 年 4 月 28 日止。截至前述行权期限届满之日,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尚
有 298 人的 12,597,900 份股票期权尚未行权。根据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未在可行权期限内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综上所述,本次合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3,521,400 份,公司将依据相
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上述股票期权注销事宜。
三、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符合《激励计划》、《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符合《激励计划》、《上市公司股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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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就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瑞丰光电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审批和授权,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