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22-050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二
个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 327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 13,521,400 份,行权价格为 6.61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 4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 710,000 份,行权价格为 6.58 元/股。
2、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3、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共分为两个行权期,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期限为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
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至 2023 年 5 月 12 日止。预留授予部分共分为两个行权期,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期限为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手续办
理完成之日起至 2023 年 2 月 23 日止。
4、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二个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 年 3 月 6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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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0 年 3 月 7 日至 2020 年 3 月 17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姓名和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
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3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0 年 3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六)2020 年 5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日为 2020 年 5 月 13 日。
(七)2020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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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八)2020 年 6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19 日。
(九)2021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十)2021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针对上述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报告。
(十一)2021 年 6 月 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报告。
(十二)2022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二个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报告。
二、董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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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票期权分两次行权,
对应的等待期分别自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首次授予部分股
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行权比例为获授股票期权总量的 5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日为 2020 年 5 月 13 日,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已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届满。
2、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的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情况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权条件。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满足行权条件。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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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字(2022)第 441A014418 号
2020-2021 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 《审计报告》,公司 2021年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第二个行 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权期行权的业绩考核目标是:2021年净利润不低于 1亿 利润为 97,160,437.98 元,计
元; 提 的 股 份 支 付 费 用 为
“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4,807,753.48元,剔除股份支
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 付 费 用 后 的 净 利 润 为
作为计算依据。 101,968,191.46元,满足行权
的条件。
激励对象 2021年度绩效
考核情况: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