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22-048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丰光电”)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审批及实施概述
1、2022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 年 3 月 22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姓名和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
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4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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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情况说明》。
4、2022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报告。
6、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日为 2022 年 5 月 31 日。
7、2022 年 6 月 1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2 年 6 月 22 日。
8、2022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报告。
二、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情况
(一)调整原因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披露了《2021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以公司
现有总股本 685,761,10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199601 元人民币现
金(含税),不转增,不送股。本次分红派息已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实施完毕。
(二)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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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2、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三)调整后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1、调整后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行权价格:P=(6.81-0.0199601)≈6.79 元/份(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调整后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回购价格:P=(4.00-0.0199601)≈3.98 元/股(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的调整系因公司实施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所致,上述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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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对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的方法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对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股票期权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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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