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535,794,963 元。 684,393,013 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积极加快企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积极加快企
业机制转变,务实创建优秀企业,努力提高 业机制转变,务实创建优秀企业,努力提高生产技术和效率,为员工创造良好工作环境 生产技术和效率,为员工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并搭建良好的发展平台,为企业、员工、股 并搭建良好的发展平台,为企业、员工、股
东、顾客及社会创造价值。 东、顾客及社会创造价值。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电子产品的购销及其它国内商业、物资 围:电子产品的购销及其它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进出口业 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进出口业
务(按深贸管准证字第 2002-1501 号资格证 务(按深贸管准证字第 2002-1501 号资格证
书办);生产各类发光二极管、光电子器件、 书办);生产各类发光二极管、光电子器件、模组;物业租赁;设备租赁;知识产权服务; 模组;物业租赁;设备租赁(不含金融租赁
质检技术服务。 活动);知识产权服务(不含专利);质检
技术服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登记公司”)集中存管。 称:“登记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系由深圳市瑞丰光电子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深圳市瑞丰光电子
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变更改组,由龚伟斌、东 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变更改组,由龚伟斌、东莞康佳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领瑞投资有限 莞康佳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领瑞投资有限公司、林常、吴强、周文浩、苟华文、郑更 公司、林常、吴强、周文浩、苟华文、郑更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生、胡建华、任凤琪、宋聚全、李缅花、龙 生、胡建华、任凤琪、宋聚全、李缅花、龙胜和黄闻云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各发 胜和黄闻云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各发起人于公司的股份数额和股权比例分别为: 起人于公司的股份数额和股权比例分别为:
发 股份数额 股权比 发起人 股份数额 股权比
起人 例 例
龚伟斌 42,024,36 52.5305 龚伟斌 42,024,36 52.5305
4 % 4 %
东 莞 康 20,693,53 25.8669 东 莞 康 20,693,53 25.8669
佳 电 子 3 % 佳 电 子 3 %
有 限 公 有 限 公
司 司
深 圳 市 7,947,516 9.9344% 深 圳 市 7,947,516 9.9344%
领 瑞 投 领 瑞 投
资 有 限 资 有 限
公司 公司
林常 2,249,297 2.8116% 林常 2,249,297 2.8116%
吴强 1,499,532 1.8744% 吴强 1,499,532 1.8744%
周文浩 1,462,043 1.8276% 周文浩 1,462,043 1.8276%
苟华文 1,087,160 1.3589% 苟华文 1,087,160 1.3589%
郑更生 937,208 1.1715% 郑更生 937,208 1.1715%
胡建华 449,859 0.5623% 胡建华 449,859 0.5623%
任凤琪 374,884 0.4686% 任凤琪 374,884 0.4686%
宋聚全 374,884 0.4686% 宋聚全 374,884 0.4686%
李缅花 374,884 0.4686% 李缅花 374,884 0.4686%
龙胜 299,906 0.3749% 龙胜 299,906 0.3749%
黄闻云 224,930 0.2812% 黄闻云 224,930 0.2812%
合计 80,000,00 100% 合 80,000,00 100%
0 计 0
各发起人经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各发起人经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五洲松德证审字[2010]3-0004 号《审 出具的五洲松德证审字[2010]3-0004 号《审
计报告》审定的 2009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 计报告》审定的 2009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
152,585,992.52 元,按 1:0.524294522 比 152,585,992.52 元,按 1:0.524294522 比
例折合成公司股份。上述出资经五洲松德联 例折合成公司股份。上述出资经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了五洲松德证验 合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了五洲松德证验
字[2010]3-0001 号验资报告。 字[2010]3-0001 号验资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535,794,963 股,均为普通股。 684,393,013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